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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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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人教育
1.某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于2月1日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未组织验收;3月1日工程由发包人接收;4月1日承包人提交了结算文件,发包人迟迟未予结算;6月1日,承包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该工程应付款时间为( )。
A.2月1日
B.4月1日
C.6月1日
D.3月1日
2.关于垫资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可以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B.垫资的法律性质是工程欠款
C.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D.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不予支持
3.关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必须在合同中有此约定,才可作为结算依据
B.这是法定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形
C.即使合同通用条款中有此约定,也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D.此约定即使写入合同中,也属无效合同条款
1.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C
【解析】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3.A
【解析】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第二十条规定的认可结算文件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结算依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关于结算的约定,不能推论出“视为认可结算文件”,若要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不能直接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