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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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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人教育
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等专项工程也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对于持有建造师证书,尤其是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证书的专业人员来说,这将是一个巨大的利好。持有相应资质证书,不仅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还能提高个人的职业竞争力和收入水平。
对于建工行业的从业者来说,这不仅是一次行业规范的调整,更是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更高的要求。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城市公园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施工企业需要具备与所承揽工程相匹配的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项目负责人更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现场管理工作经历。
同时,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等专项工程也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对于建工行业的从业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个硬性标准。
以往,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通过低价竞标或违规操作承接项目,但《办法》的实施将大大提高行业门槛,资质将成为企业承接项目的硬性要求。
对于持有建造师证书,尤其是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证书的专业人员来说,这将是一个巨大的利好。持有相应资质证书,不仅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还能提高个人的职业竞争力和收入水平。
《办法》第十三条提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利用城市公园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第十四条则强调,城市公园应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这些规定不仅提升了城市公园的应急能力和服务水平,也为建工行业带来了新的业务领域。在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中,建工行业将有机会参与到城市防灾减灾规划中,为城市安全贡献力量。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建工行业需不断提升技术水平,确保设施的安全、实用和美观。
这些领域的拓展,对于持有建筑专业、市政专业、水利水电专业的建造师来说,是个好消息。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辖市、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园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园名录,并逐级报上一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园规模、功能、位置等对城市公园进行分类分级,在养护经费、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公园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鼓励开展城市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升城市公园品质和功能。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相关规划,构建布局均衡、类型丰富、功能完备、品质优良的城市公园体系。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根据城市体检结果完善城市公园体系,及时提出优化城市公园布局、完善服务设施的方案或者计划,按照职能分工予以实施。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应当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科学、生态、节俭的要求,落实人民城市、绿色低碳、安全发展等理念;
(二)植物选择与配置是否科学合理,遵循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体现植物多样性、特色性以及乡土植物选择原则;
(三)绿化用地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功能布局是否合理,是否设置满足功能需要的园路、活动场地以及停车位、公厕等设施,公园主要出入口的设置是否与城市交通、游客流量等相适应;
(四)是否保护城市公园内古树名木、具有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和历史遗迹遗存、具有科学价值的自然遗迹;
(五)是否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地形、地貌以及湿地、生物物种等资源和风貌;
(六)是否突出人文内涵和地域特色,融合历史、文化、艺术、传统工艺等;
(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城市公园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承担城市公园建设项目中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承揽的工程相匹配的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城市公园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等专项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防灾减灾等相关规划,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利用城市公园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城市公园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组织实施改造;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第十五条 城市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城市公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城市公园经依法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投入使用前,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城市公园命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公园命名的方案及理由;
(二)城市公园的位置、规模、功能、用地性质等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