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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一造对应职称人员,1年内只认可2次,3次以上视为无效!

2024-01-17 11:29

963480

匠人教育

近日,黑龙江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意见稿中提到,对于资质申请通过的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1年内只认可2次,3次以上视为无效人员。


以下为详细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批工作,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至2月20日。


联系人:王艳


联系电话:0451-53644878


电子邮箱:jgc53628609@126.com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888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附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2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资质审批,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审批部门应重新核定原企业、承继企业资质证书上全部专业资质。


(二)原企业主要考核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相关法律关系以及承接工程等,有在建工程项目的,不得重组分立。


(三)拟承继资质企业主要考核净资产、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等。


(四)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承继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五)企业申请办理跨省重组分立、合并的,由我厅出具公文,函告承继资质省住建主管部门。


(六)企业通过升级、重组分立、合并及跨省变更方式取得资质后,需完成1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的工程项目,方能再次通过重组分立、合并等形式转移该项资质。


二、统一审查标准


(一)申请我省许可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和注册建造师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的指标要求。


(二)申请我省许可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净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业绩应是作为施工项目经理独立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三)对于资质申请通过的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1年内只认可2次,3次以上视为无效人员。


(四)申请资质的职称人员,需提供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截图,包括12333网站用户名和密码。


三、完善业绩认定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住建部负责审批的企业业绩应当全部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二)自2024年7月1日起,申请省级权限审批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均应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且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等内容完整。


(三)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类等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四、强化动态核查


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设置“资质动态核查”模块,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全省注册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取得资质后,继续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标注为“资质正常”;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标注为“资质异常”。标注“资质异常”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


各地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权限内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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