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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南阳考区公告

2023-09-06 11:19

902191

匠人教育

河南省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南阳考区公告


河南省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定于9月9日、10日举行。现将南阳考区笔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


日期

科目

时间

9月9日

建设工程经济

9:00-11: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4:00—17:00

9月10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0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10个专业)

14:00—18:00


二、考点、考场安排


序号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最大考场数

1

南阳市第二十三中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长江东路,白河街道办事处对面

40

2

南阳市第三十九小学

河南省南阳市长江东路白河街道办事处财税所向北直行,九龙路与利民路交叉口

38

3

南阳市第三十二小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兴隆路中段315号(华山路与兴隆路交叉口向东500米)

40

4

南阳市姜营小学

河南省南阳市示范区姜营社区,机场南三路与长江西一路交叉口东南角

36


三、考点地图

https://j.map.baidu.com/12/JnWh


四、考生重点事项提醒


1、2023年9月4日9﹕00至9月8日17﹕00,网上已缴费的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自行打印准考证,认真阅读并遵守《应试人员须知》有关要求。


2、凭有效期内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身份证遗失或失效,可凭社保卡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考点辖区派出所办理并注明用途的临时身份证明参加考试,其他证件不能作为参考身份证明。


3、考试前一天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考试当天自带车辆不得停靠考点门口或进入考点。务于开考前50分钟到达考点,每场考试开始前3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5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2个小时内不得退场。


4、携带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严禁将手机、智能手表(手环)、蓝牙耳机具有通信、记录、拍照、存储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参考资料等规定以外物品带至座位。


5、树立“诚信参考,文明参考”意识,自觉服从管理,抵制考试违规考纪行为,展示良好形象。务必保护好本人作答试卷,严防被他人偷窥、抄袭,以免试卷雷同。考后将对所有考生答卷进行雷同检测,经检测确定为雷同答卷的考生,均按人社部31号令规定,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五、考试有关规定(见附件)


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司法解释摘录


南阳市人事考试中心

南阳市公务员考试测评中心

2023年9月4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在开考前30分钟(国家另有规定时间的除外)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或社保卡)进入考场,核对考场号、座位号无误在座次表上签字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面右上角,身份证交监考人员统一保管核查。


二、开考5分钟后不得入场;在规定时间内不得交卷离场。


三、只准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擦参加考试,有特殊要求的科目,可携带电子计算器(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等规定的应试工具或参考用书。严禁将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须关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的,一律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四、考试开始时,须先在试卷封面或答题卡(纸)规定的位置准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和科目代码,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


五、开考铃响后方可答题。考试规定须在专用答题卡或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用黑色墨水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规定须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填涂作答。答案未在规定位置填写(填涂)的无效。


六、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保持考场肃静,严禁吸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窥视他人答案和交换试卷。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逗留、喧哗。


七、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坐在原位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并在座次表上签字确认后获监考人员准许方可离开考场。不得抄录试题或与试题相关的内容。不得将试题本、答题卡(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服从考场监考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监考人员。


九、在考试中考生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行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摘要)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及两高司法解释摘录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1.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6.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8.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组织作弊罪:


(一)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作弊器材的;


(四)篡改考试成绩的;


(五)其他组织作弊的情形。


三、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具有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认定: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5.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6.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七、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八、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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